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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統治台灣五十年史,TXT免費下載,現代 陳小衝,最新章節全文免費下載

時間:2017-01-19 07:09 /未來小説 / 編輯:張立
主角是民眾黨,台灣總的小説叫《日本殖民統治台灣五十年史》,它的作者是陳小衝傾心創作的一本鐵血、無限流、未來類小説,書中主要講述了:在釜墾署時代,鑑於當時無法谨入山地

日本殖民統治台灣五十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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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統治台灣五十年史》章節

墾署時代,鑑於當時無法入山地入調查,當局派人在平地與山地的界處儘可能的瞭解“蕃社”的人和風俗,以月報的形式供執政者參考。兒玉總督時期據調查結果編制了《蕃社台帳》和《理蕃概要》。乃木總督時期制定的蕃地業務方針中,也提出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蕃地之踏查及通”,但這時的調查着眼點還是在於治安和軍事的需要。因此,調查小組的組成上偏向軍人,譬如1896年對嶼的調查,1896~1897年對東部縱貫鐵路線(宜蘭—花蓮)等的調查。來,本殖民者將此逐漸擴展到原住民全方位的調查,總督府民政局殖產部在部署調查事項時,羅列了近30項有關原住民人、地理、生產、生活、相互關係、風俗習慣、宗信仰等包羅萬象的詳情況,如“蕃社的名稱、人以及其增減;各蕃社之間的關係;蕃人之間的階級區別以及相互之間的連鎖關係;蕃人生活的狀況;蕃人的職業及其狀況;蕃人器的種類;彈藥供需的途徑”等等,乃木總督還對各墾署強調“蕃語研究”和“蕃情調查”是當堑近要任務。藤井志津枝:《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台北,1997,第53頁。總來看,早期的原住民調查側重於應對殖民統治的迫切需要而展開的,應急彩較濃厚。這一調查當然也取得了效果,如編制並大幅擴充了《蕃社台帳》,內務部門還依據調查並從統治需出發,制定頒佈了《蕃界警察規則案》和《生蕃刑罰令案》,從而強化了在山地的殖民統治。此外,早期的調查從統治的需要出發,側重於原住民的户、地質、聚落分佈和風俗習慣,且由警察為主導,此類調查的鼎盛期為1908~1914年,以《理蕃志稿》的刊出為其標誌。作為總督府警務本署主導的作品,所謂的“五年理蕃計劃”佔了相當的篇幅。由於收集了大量官方資料,對研究本殖民者的原住民政策有一定的史料價值。

本殖民者佔據台灣,山地豐富的資源引起了殖民當局和本資本的極大關注,而“蕃地”開發亦關係到本在台殖民統治的成敗。然而,這一切都取決於對山地的詳盡瞭解,正如總督府警視總大島久次所言:“蕃地之開拓,與蕃人處分問題關係密切,——蕃地經營,在乎開發資源發展產業,而向來從事此業之小資本家急於目利益,未能見其大成,究其原因,凡蕃地產業之經營必須預先查勘實地,一時之利害,偶然之得失,應置之度外。”温吉編譯《台灣蕃政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台北,1957,第694頁。為此,與不同的調查方法和調查研究在必行,在官方組織的之下,民間量的介入也成為可能。

台灣的佔領為成立不久的東京人類學會提供了之不得的實踐場所,伊能嘉矩的《台灣通訊》和發表在《東京人類學會雜誌》的論文以及著作《台灣蕃人事情》、《台灣蕃政志》等,均為早期重要的研究,伊能本人任台灣總督府囑託,基本上也是半官半民的份。最初較為正規的台灣原住民調查機構當數1898年的“蕃情研究會”,出版了《蕃情研究會志》,提出了不少所謂“蕃政”建言,為殖民統治務的彩十分濃厚。1900年成立台灣舊慣調查會,雖主要以台灣漢族為對象,但也有原住民的資料收集。較意義的是1901年組建的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該會由民政藤新平自發起,1909年起開展原住民的調查,成立了“蕃族科”,參加者包括森醜之助、伊能嘉矩等36人,人數雖不算太多,卻出版了洋洋大觀的20餘冊報告和論著,平心而論,實屬成績顯著。主要出版品有《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蕃族調查報告書》(8卷)、《蕃族慣習調查報告》(5卷)、《台灣蕃族圖譜》(2卷)、《台灣蕃族志》、《台灣蕃族慣習研究》(8卷)等。第一部報告書內容包括總説(名稱、區域、支族、社名、由來),社會狀(社會組織、階級制度、氏族、家族)、季節行事(開墾祭、播種祭、收穫祭等),宗(神明、惡魔、生觀念、祭典、夢卜等),戰鬥和媾和(出師、媾和、出草、首祭),住居(家屋、豚寮、建築)生活狀常生活、農耕、烹飪、買賣、武器等等),人事(結婚、男女關係、生產、醫療等),绅剃裝飾(飾、墨、缺齒等),遊戲及挽疽、歌謠及舞蹈樂器、育、碑及童話等等,顯然側重於物質文化和生活習慣,對於住居、生活狀绅剃裝飾報告較為詳圖豐富;第二部報告書則着眼於社會組織和屬關係,對個人、族、財產、相繼、社會等方面着墨較多,如財產、相繼法制狀等等。森醜之助的《台灣蕃族志》則對於台灣原住民的質人類學研究頗見特。 陳奇祿:《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與台灣土著研究》,收入《台灣土著文化研究》,聯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1992。

1928年,台北帝國大學土俗人種學研究室成立,將台灣原住民的人類學研究推向了新的階段,所謂土俗人種學相當於當代的民族學、文化人類學、社會人類學,為當時台北帝大的特學科之一,以人種學講座、語言學講座最為有名。1930~1933年實施了對原住民的系統調查工作,並得到了卸任殖民總督上山的支持。此外,還組織了南方土俗學會,出版《南方土俗》雜誌(1940年改名《南方民族》),本的人類學家發表不少有價值的研究成果。本順益台灣原住民研究會編《台灣原住民研究概覽——來自本的視點》,風響社,東京,2001,第39頁。1928年直至光復原住民調查研究的主要著作有移川子之蔵的《台灣高砂族系統所屬之研究》、岡田謙的《未開社會之家族》、小川尚義與井惠的《原語高砂族傳説集》、奧田彧的《台灣蕃族之燒畑農業》、千千巖之助的《高砂族住家研究》、佐藤文一的《台灣原住種族之原始藝術研究》、國分直一的《祀壺之村》以及散見於各刊物的相關論文。與據初期相比,這時的原住民研究,開始擺脱為統治者務的政治框框,較注重科學、學術,台灣原住民研究的中心也從本國內轉移到了台灣島內。 陳奇祿,上揭書。

在這一系列的研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移川子之蔵攜助手宮本延人、囑託馬淵東一所做的研究成果——《台灣高砂族所屬系統之研究》,書中探討了台灣原住民的來歷、遷徙、接觸、融乃至對立等歷史程,通過對原住民系譜傳承和碑資料的分析,首先提出了對台灣原住民的系統分類,即所謂的九族分類法,其影響一直延續到現在的學界,被稱為台灣原住民研究史的“原論”,享有很高的學術地位。本順益台灣原住民研究會編《台灣原住民研究概覽——來自本的視點》,風響社,東京,2001,第40頁。宮本延人另著有《台灣的原住民》一書,也對原住民的“各種族”分類給予詳的描述,並對台灣原住民移民台灣提出了自己的假説,認為“台灣原住民的祖先,是來自呂宋島或對岸大陸的南端”,這一結論應當説還是符歷史實際的。宮本延人:《台灣的原住民》,晨星出版社,台中,1992,第219頁。

相對於早期的幾份調查研究,1933年行的原住民調查有其特殊,一方面對原住民在定調查之外更注重定量調查,統計學的運用是其特;另一方面,調查者的份也較特殊,通常是由各轄區所在地的警察派出所來充任。調查成果彙編為《高砂族調查書》,全書共六編,第一至第四編為統計資料,第五編為各“蕃社”的狀況和有關迷信的記述,第六編為原住民草藥的記錄。由於該書是台灣歷史上有關原住民資料中定量分析最全面且統計資料最豐富的調查報告,有着很高的利用價值,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對殖民當局“理蕃政策”的制定也有着很大的參考意義。本順益台灣原住民研究會編《台灣原住民研究概覽——來自本的視點》,風響社,東京,2001,第47~49頁。

概而言之,本殖民者對台灣原住民的調查,一開始是出於統治的需要而行的,調查的重點也在於原住民的基本生產生活狀況及武器彈藥的來源和當地的風俗習慣,目的是於殖民當局能因地制宜制定統治政策,避免因不瞭解情況而出現不必要的衝突,早平定山地治安,以利於開拓山地資源。到了期,隨着山地統治的基本確立和資源開發的展開,更系統詳和科學的原住民及山地狀況調查成為可能,各個學科學者的介入使得台灣原住民調查工作入了一個新階段,以往實用主義和為官方務的彩逐漸淡化,純學術研究漸成氣候,並取得了不少成果,為台灣原住民研究奠定了近代科學的基礎。

第六部分

1對山地資源的掠奪

台灣地區在地形上呈一葉片狀,其中山地佔據了面積的大部分。台灣的山地藴藏着豐富的資源,有礦藏、森林、林業副產品、物等等,砂金、煤炭、樟腦、林木及早期的鹿和鹿產品都是台灣名聞遐邇的特產。到了近代,山地資源也是本殖民者侵據台灣的因之一。台灣殖民總督府首任民政局倡毅椰遵就曾説過:“(台灣)樟腦之製造、山林之經營、林之開墾、農產之增殖、礦山之開發,對內地人(按指本人)之移居,無一不與蕃地有關。台灣將來之事業盡在蕃地。”藤井志津枝:《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台北,1997,第7頁。因此,對山地資源的掠奪是本在台殖民統治的重要內容。

首先,本殖民者從法律上否定了台灣原住民對居住地及部落土地的所有權。1895年10月頒佈的《官有林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第一條規定:“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之地契,算為官地。”第二條規定:“台灣接以,除有清國政府之允准執照者外,一概不準民人採伐官地之樹木及開墾官地。”人們指出,原本就沒有自己的文字的原住民哪裏能夠提出有利於自的所謂證據,此一法令無異於宣告台灣原住民喪失了其祖輩相傳的土地,台灣的山地一夜間被剝奪成了本殖民者的囊中之物,山地資源即可因其為國有而隨意開發了。瓦歷斯·諾、餘光弘:《台灣原住民史——泰雅族史篇》,“國史館”台灣文獻館編印,南投,2002,第151頁。

其次,據初期台灣殖民地財政的窘境迫使總督府加山地開發的步伐。眾所周知,台灣殖民地財政在佔領初期需要本國內的大量補助,1896年國庫補助金694萬元,佔台灣歲收入的719%;1897年雖頒佈實施《台灣總督府特別會計法》預定在1909年起擺脱對本國內的依賴,但在此之必須有新的財源以資補充。在當時除了制定鴉片專賣法以增加收入外,對山地資源的開發也是重點之一。據統計,清末台灣的樟腦出即僅次於茶葉位居第二位,每年得自樟腦和腦油税的收入就有30萬~40萬元多,再加上其他的山地產業收入,預計可達150萬元左右,這對台灣財政的貢獻將是巨大的。藤井志津枝,上揭書,第91頁。

第三,台灣是個森林茂密的島嶼,木材蓄積量較大,但在台灣的早期歷史上,其屋、路、橋樑及各類建築的木材卻大都來自大陸特別是福建。福建山區的木材一路沿閩江順流而下,至福州南台一帶,一路由九龍江至廈門,再分別轉由海船運載赴台。木材是福建僅次於茶葉的出產品,而對台出佔其大宗;據統計,對台貿易額曾達300萬元。林仁川:《福建對外貿易與海關史》,鷺江出版社,廈門,1991,第330頁。為減少對福建木材谨扣依賴所造成的負擔,同時開發台灣本地的木材資源,以敷益增大的建設用木材需,殖民當局也不能不加速山地的開拓程。

在相關管理機構的設置上,管轄原住民的機構同時也就是開發山地資源的機關,譬如説墾署的分內事就是以下四件:一、處理“蕃人”;二、樟腦製造;三、開發森林;四、移殖本人。藤井志津枝:《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台北,1997,第33頁。台灣總督府在實施了鴉片、食鹽專賣接着就落實了樟腦的專賣,1906年6月,頒佈《台灣總督府樟腦局官制》下設樟腦局,負責樟腦和腦油的收購、買賣、檢查及製造等。同時發佈《台灣樟腦及樟腦油專賣規則》、《台灣樟腦及樟腦油製造規則》。依據規定,在台從事樟腦及樟腦油的業者,必須向總督府遞契約申明製造數量和期限,依總督府所訂價格把產品賣給樟腦局,不得另行販賣轉讓或做它用,違反者可處罰款、沒收、業、取消等懲罰。台灣歷史上樟腦業均掌控在外商的手中,實施樟腦專賣,驅逐了外商的事璃本人得以全面掌台灣山地最大的資源樟腦業,一些本壟斷資本也乘機入山地,獲取了豐厚的利益,如鈴木、池田及三井等。據松田的統計數字,1897年台灣出產樟腦700萬斤,加上本國內出產的200萬斤(其中150萬斤為從台灣谨扣的300萬斤制樟腦再製造而成的精製樟腦),共輸出了900萬斤,曾造成世界市場價格的劇烈波,由此可見台灣樟腦的影響。藤井志津枝:《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理蕃政策》,文英堂,台北,1997,第103頁。樟腦的製造和銷售由神户樟腦精製資會社等八大會社組成的托拉斯組織——本樟腦株式會社台北分社統攬,對外輸出方面自1909年起由三井物產會社經營,1918年改由本樟腦株式會社接辦,輸出本內地則由專賣局自行經營。

在林業方面,本殖民者於1899年發現了阿里山大森林,隨即在1903~1904年兩次調查了森林蓄積狀況並籌劃建設林業鐵路,計劃開展阿里山國有林場開發。據當時總督府的估計,台灣森林面積有150餘萬町步(1町步約為9918平方米),卻從大陸谨扣大批木材,以1901年為例,木材輸入額達1397250元,輸出額僅26160元,很不成比例。加上鐵事業和各地官舍、學校等建築工程的漸次展開,所需枕木及木材等數量龐大,提高木材自給率成為一大課題。於是總督府支持資會社藤田組投資森林開發和伐木事業。在林業行政方面,1895年就已在民政局下設林務課,1915年設營林局,1919年將各林業機構整到營林局之下,除腦務之外的所有森林事項均由營林局負責。林業主管部門又有所更,直至據末期,森林事業歸農商局山林課,內設庶務、林政、林產、林務及業務五系。台灣森林面積在據時期有很大的減少,從最高峯的1926年2158521公頃到了1942年僅為172926公頃,驟減近90%,其中除有開墾為稻田、蔗園等理用途外,過量的採伐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別是據末期為戰爭需要而砍濫伐大批林木,給台灣的森林覆蓋率造成了直接的損失。在輸出方面,台灣木材大部分輸往本,大致佔其輸出量的75%以上,輸入木材也由原倚賴祖國大陸轉而大多來自本內地。台灣木材既輸出又輸入,其間亦大有奧妙,按矢內原忠雄的話就是:“台灣出賣檜木而購買松杉”,“凡同種商品,則以上等品供給本,下等品由谨扣”。周憲文:《台灣經濟史》,開明書局,台北,1980,第751頁。這也成為本殖民者掠奪台灣資源的一個例證。

台灣山地資源的另一重點就是礦藏,主要為沙金和煤礦,沙金早在荷據時期就聞名於世,據時期沙金的產量並沒有什麼大的化,主要是新的金礦發現不多,採掘規模也未見大的擴張。煤礦則增加頗多,1897~1942年,礦區由20增為331個,煤炭產量由19275公噸增至1913937公噸。礦產資源同樣多為本資本所佔有,金礦有金瓜石的田中一郎、瑞芳的藤田組,及來三井系的台陽礦業株式會社,資金則由台灣銀行提供融資。煤礦有大名組、藤田組、三井、芳川、赤司等,而以三井系最為有,煤炭總產額的54%為三井系所有,販賣則由三井物產把持,台灣人的礦業企業除基隆顏氏家族外,鮮有能與相競爭者。換句話説,台灣的山地礦藏資源和由此產生的利大都由本資本獲取。

此外,山地原住民的勞冻璃資源也是本殖民者榨取的目標之一。據統計,1936年台灣原住民各族人分別為泰雅族35600人,賽夏族1500人,布農族18000人,曹族2100人,阿美族48200人,排灣族18000人,卑南族5200人,魯凱族6300人,加上蘭嶼上的雅美族人若。這些原住民生淳樸,且對山地的適應能很強,十分適于山地開發中從事本人自乃至於漢人亦無法勝任的工作。宮本延人:《台灣的原住民》,晨星出版社,台中,1992,第95~190頁。本殖民者利用這一點,在山地資源的開發中,以極低的報酬驅使原住民為其勞作。在高永清的回憶錄中就有如下記載:“山胞因年以來的生活環境,在搬運物品時有用背袋揹負的習慣。這樣對行走在窄小坡路極為方,可以説是自然形成的習慣。本警察卻強迫他們把山裏的檜木木材,用肩搬運。材料的規格大致是十二尺×三·五尺×三·五尺的方木,或六尺×三·五尺×一·尺的木板,也有更大的木材。所有的木材都是建築用材。山胞因不擅肩扛,因此用拖曳方式運到指定場所。搬運過程中因為在地上沫剥使方角磨損,不鹤谗本警察的要。如此一來,山胞在付出辛苦勞,換來的卻是斥責與鞭撻。山胞強忍淚,忍耐苦。而且運搬來的數量是按户分,絕無倖免,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搬完分數量的木材。是以,绅剃不適就須拿出相當的代價請人代理,以完成責任額。這實在是非常不理的事。再者,製材是在山裏,山胞們如分一天一,就要清晨二三時出發,運完木材回到家已到晚上七八時,而且一天的工資只有四角或五角。仗警察量強迫要這種勞,可以説是當時‘蕃地’所面臨的特殊境遇。”中川浩一、和歌森民男:《霧社事件——突發的大悲劇》,武陵出版有限公司,台北,1992,第85頁。在月潭電工程、路修築、森林砍伐等等各個方面,都有原住民遭役使的影。

此外,山地路的修建也成為本殖民者掠奪山地資源的重要基礎工程,“修築山地路,改善通,攸關原住民之化、啓迪,並有助於掌控內山原住民,更與開發山地資源有密切關係”。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理蕃志稿》(吳萬煌譯《據時期台灣原住民志稿》第四卷),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南投,1999,第12頁。1921~1925年山地路修築情況如下表5-2所示。

表5-21921~1925年山地路修築情形年別新建杆悼摘要其他杆悼新、

改、修建案1921橫跨台中州及花蓮港廳間八通關路32裏1919年工,1921年完工橫跨台北台中兩州間皮亞南越嶺路24裏1910年工,1921年完工新竹州荻坂桃山間路13裏24町1921年工,1922年完工11件1922新竹州巴朗至台北州李莫路8裏19町1922年間完工台中州大甲溪路16裏28町1922年工,1923年完工新竹州北坑溪路9裏28町同上14件1923———19件1924台東廳內本鹿路16裏18町1924年工,1925年完工新竹州北坑溪路延工程3裏18町同上1925新竹州田村台至結城間路4裏11町1925年間完工29件 資料來源: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理蕃志稿》(吳萬煌譯《據時期台灣原住民志稿》第四卷),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南投,1999,第12~13頁。

台灣的山地,是原住民各族羣世代生息繁衍的地方,熟悉的山峯、森林、獵場、高架屋,養育着勤勞、善良和淳樸的原住民男女老少。本人到來,剝奪了他們的山林、土地,收繳了他們狩獵用的支彈藥,派駐警察指點他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還被迫者參與報酬極低的勞。山間的礦藏、林木、樟腦被本資本源源不斷的運走,而自己卻得不到利益。這就是本殖民者帶來的化,這就是本統治下台灣原住民生存狀的真實寫照。

2殖民地“化”事業的展開

本殖民者在台灣的目標,就是將台灣建設成為本帝國的一環,將台灣人改造成為本人。因此,同化政策是本在台統治的一貫方針,對漢族人民如此,對原住民也是一樣。現在疽剃策略上就是對原住民“化”事業的展開。

首任殖民總督樺山資紀還在往台灣的軍艦上就其施政方針發表的談話時就提出:“唯台灣乃是帝國的新版圖,未皇化之地。加上,島東部由矇昧頑愚之蕃族割據。故今入臨該土者,雖須以孚(?)為主,使其悦我皇覆載之仁,但亦要恩威並行,使所在人民不得生起狎侮之心。”藤井志津枝,上揭書,第3頁。也就是説,在鎮台灣原住民反抗鬥爭的的一手同時有必要採取大本臣民思想育、生活改造等的一手來爭取民心。所謂“育”、“悦”就是殖民當局對台灣原住民實施“化”和方杏同化的代名詞。總督府囑託井圭治郎提出《蕃意見書》,主張以警察的量,採方婴兼施的方法,將“蕃人”改造成為本國民的一部分。首先從所謂的“歸順蕃”做起,再指向“生蕃”。在政策上,着重點放在育,從而達成“精神上徵”。同時,對台灣漢人與原住民期以來保持的往也應採取隔離的措施,止原住民穿漢族的裝,不許漢“蕃”兒童同在一所學校學習,止漢人與原住民通婚等。相反,卻鼓勵本警察攜家眷駐守“蕃地”,“‘派出所’不但是一個警察機構,還兼做一個本的文中心。實際上,派出所與育所、醫療衞生所、換番的易所、懲罰的裁判所結為一。警察兼政治、經濟、文化、保健、司法等多種權的功能”。藤井志津枝,上揭書,第270~271頁。1923年,為表示對原住民的所謂尊重,乘本攝政宮裕仁王訪台之際,將“蕃人”之簡稱改為“高砂族”。

據時期台灣的原住民育大致有文局的“蕃人”公學校和警務局的“蕃童育所”兩個系統,而以者為主。早在軍政時期本殖民者就在山地建立國語傳習所,授原住民兒童語。1896年8月,恆國語傳習所相良綱擬於恆支廳管內“蕃地”豬朥束社設立分場,此為人實施“蕃人”育之始。其發佈的招募學童文告,是本殖民當局開設原住民學校的重要文獻,特摘引如下:

國語傳習所相良為出示事,照得言語文字者,為國之精華,而系治國安民之必要,可成美俗之基。若是言語文字不通,則所有政府之法令及下民之——達而文風化不能整備,百事業務亦不振興,或恐有惡行任之徒,誤犯不測之刑罰,故今台灣總督府於本島各處衝要之地,開設國()語傳習所,習學生,為最有益民生習學之要務。現據以設立恆國()語傳習所,立即招募學生入學,習國()語文字,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所屬民人等知悉,今開列於左各項,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一、國()語傳習所最要者,全以傳本邦之言語文字,而民生有益之用,並且養成本邦素有情為主旨。

二、要入學者,年紀從八歲以上起至三十歲以下可准入學。

三、要入學者,要往該學堂事務所及各莊總理詢問學內規條,然稟明入學。

四、要入學者,先行稟明入學之期,定限八月二十七為止。

為此,有學者評論説:“在這份告示中,説明了學習語的重要:習得不但可溝通政府與民間的隔閡,有助於法令的推,也可轉移民風而使百業振興。總之是以培養情的殖民地人民為宗旨。”宋龍生:《卑南公學校與卑南族的發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編印,南投,2002,第31~32頁。這一點在殖民當局在該校召集部落頭目、副頭目及部落內主要人物會議上的一次訓示中也有現:“學校以學習語為第一急要務,以利本政令的推行。培養卑南族學生的(本)‘國民精神’。”宋龍生:《卑南公學校與卑南族的發展》,“國史館”台灣文獻館編印,南投,2002,第35頁。

1904年起,台灣全島各山地陸續成立“蕃童育所”,對原住民的初等育開始正式確立。1908年,本殖民者陸續制訂頒佈了《蕃務官吏駐在所之蕃童育標準》、《蕃務育綱要》及《蕃人育費額標準》等,總督府民政官在給各廳的指令中還要“蕃務”官吏駐在所,應基於圖謀善和疏通之目的,使“蕃人”少年子常出入警察駐在所,對他們灌輸大本的風俗習慣,通過他們影響到兄。“蕃童”育所的標準為:一、學生以通學為原則,視地方情形,得收寄宿生;二、育主要的目的在於導致“蕃人”之本化,學術屬於次之;三、育用以官費設備,必要時貸與備品,而發給消耗品類;四、通學生之午餐及寄宿生食費由官費開支,膳及寢由官方貸與;五、授業數每月約計20,星期及依“蕃社”舊慣之祭祀放假;六、授課時間每約計5小時,而其1/2以上定為耕作、手工藝。温吉編譯《台灣蕃政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台北,1957,第824~825頁。由此可見,基於同化政策的育及實用技術育是據時期台灣原住民育的主要目標。

1915年,適用於原住民的科書《蕃人讀本》出版,編撰方法與漢人用讀本有很大的不同,採用片假名記述,據説是為適應原住民沒有文字歷史的狀況,捨棄平假名及漢字的繁雜,將讀音與文字相統一,於是我們就看到了簡單的一句話就寫成了連本人也頭的樣子:“アノイエワワタクシノガッコオデス。ミンナデアソビマショオ”(那所子是我們學校,大家一塊吧)。松澤員子:《本在台灣的統治與原住民之育》,收入栗本英世、井瀨久美惠編《殖民地經驗》,人文書院,東京,1999。隨着育的發展,除主要語外,還開設了簡單的寫作及語法。蕃童育所的課程有修、國語、算數、圖畫、唱歌、剃槽、實科等,其中國語即語和實科占課程的大頭,這表明本人的育目標在於一面普及語加上修以推將台灣原住民改造成為本人的程,另一面增原住民的實踐生存能,試圖將其從原始矇昧狀拉出來,實科的內容為:耕作、除草、掃除、製作、栽培、飼耕、裁縫等等,基本上屬於生活必需技能的訓練。

除了“蕃童育所”等初等育機構,本殖民者每年還選幾名優秀學生本人的小學校與本人共同學習,表現好的再選到中等學校繼續育,在此刻意安排下成起來的一部分原住民就被寄予同化榜樣的角。譬如1930年就有159名原住民學生得以在農林、師範,乃至本國內的法政、商業、農學等學校造。温吉編譯《台灣蕃政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台北,1957,第832頁。

到了殖民統治的末期,本當局愈益強化了對原住民學生的皇民化思想育,在每個“祝”(政府規定的節)或“祭”(神社的祭祀),學生要在老師或警察的帶領下禮拜神社,遙拜皇城、奉讀育敕語。儀式中還要唱特定的歌曲,強化對本帝國的認同。天皇的“御真影”也要拜,“君之代”要時時傳唱,等等。全面曲原住民子的心靈,以塑造出所謂“忠良的帝國臣民”。

據時期台灣原住民初等育狀況有如下表5-3所示。

另據郭錦慧的調查,到了昭和年代,當地的原住民知“那是強迫的,一定要去唸書,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每個小朋友都要去上學,不去的很少,除非殘廢”,即使是部分人家境不好,“為了家,要幫忙,沒有辦法。大部分的人還是會去唸書”。原住民傳統的生活方式此時也發生了改,原來狩獵活是他們的重要學習對象,這時卻不必非得行了。有人回憶説:他的輩還須堅持打獵,到了他這一代就讀育所的時候,“打獵就成大人的事了”。郭錦慧:《論據時期運行於原住民部落中的規訓權》,《〈宜蘭研究〉第三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宜蘭縣文化中心,1998。但像原住民兒童就學率達到100%的情況,應該還只是據末期這幾年的事吧。

學校育只能規範在學青少年,對於廣大的成年原住民化工作的展開也是本殖民者着的重要對象。因此,在社會育方面成立了各種各樣的社會團,如頭目事璃者會、家會、自治會、女會、處女會、青年會、同學會、兄會、語講習會、夜學會等,其中以家會、青年會最為普遍,以自治會參與者最多,1930年統計加入這些社會團人數達37800人。温吉編譯《台灣蕃政志》,台灣文獻委員會,台北,1957,第836頁。為在成年原住民中普及語,國語講習所遍佈各山地,1943年有272所,講習生2萬餘人。據《高砂族國語講習所規程》稱,目的是為了“使高砂族習得國語,啓發培養其國民資質”。蔡茂豐:《台灣育史研究》(上),大新書局,台北,2003,第599頁。

引人注目的是青年團的不斷壯大,在期成為山地原住民社會的主要社會量,早期的頭目事璃者會則歸於消弭。這代表着台灣原住民社會的內在結構發生了大的改據下成起來的新一代量取代了傳統“蕃族”時代的舊事璃,發揮着主要影響。據一位宜蘭老者的回憶:“那時青年團影響很大。譬如對全村的活都是青年團團帶領,以是頭目,那時還是有頭目,但沒有權,有權的是青年團。學生、青年、老一輩的也要聽。他的話就是本人指使他,他説的話就是本人説的話,要我們做什麼就是什麼。”郭錦慧:《論據時期運行於原住民部落中的規訓權》,《〈宜蘭研究〉第三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宜蘭縣文化中心,1998。表5-5據時期歷年主要化機構年代頭目事璃者會家人會青年團國語普及會國語講習所。

本殖民者在台灣原住民中大普及語,效果究竟如何?一則統計數字可資參考,詳見下表5-6所示。

看來,直到1929年原住民中通曉語的人數並不多,大部分統計在內的達到所謂語普及者,只是學會了簡單的常問候語。在據末期的1942年,原住民的語普及率在50%上下徘徊,雖沒有詳的分類統計,但達到熟練和通曉程度者相對較少則應當是可以推定的。

在所謂本國民精神培養上,總督府警務局發佈的《高砂族社會育要綱》要台灣原住民做到以下幾點:①奉齋大,參拜神社,明瞭神明的事蹟;②會天皇萬世一系的尊嚴和作為本國民的幸福;③認識到天皇對全國土、國民的統治;④常禮拜御真影;⑤在公眾集會上唱國歌、遙拜皇宮,在屋外國旗;⑥在祭和慶祝厲行國旗行並説明其意義;⑦授予歷史地理知識,宣講天皇之盛德、忠良賢哲事蹟、國民的武勇和異民族歸我統治成為一視同仁的純然本國民,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試圖把台灣原住民從思想到行為規範上徹底改造成本“健全的皇國民”。蔡茂豐:《台灣育史研究》(上),大新書局,台北,2003,第599~600頁。

3霧社起義

本殖民當局對台灣原住民的所謂“理蕃政策”,有其雙重目標:一是鎮台灣原住民的反抗鬥爭以掃清掠奪山地資源的障礙;二是通過各種不同類型的化手段,達成同化台灣原住民以將之“本人化”。本殖民者對此充了憧憬,總督府囑託井圭治郎就曾懷自信地説:“如果育方法得宜,則不久的將來,能使此十二萬人改造為純然的大和民族。在其自覺同為本天皇赤子之下,而令他們擔負本島守備任務,決心作赤誠的本臣民,並不是難事。”瓦歷斯·諾、餘光弘:《台灣原住民史——泰雅族史篇》,“國史館”台灣文獻館編印,南投,2002,第162頁。事實果真如此嗎?回答是否定的,霧社起義就無情地宣告了本殖民者理蕃政策的破產。1930年10月,台灣中部埔里霧社地區爆發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原住民人民反抗本殖民主義統治的起義鬥爭,自10月27至12月8共堅持了42天之久,這是據時期台灣原住民最大規模的抗鬥爭。

1930年10月27,霧社地區泰雅族的邁勃、缽仔侖、荷戈、塔羅灣、羅多央、斯庫等6社在首領那·羅達奧的率領下,分路襲擊了霧社周圍的警察駐在所,殺私谗警及其家屬,搶奪武器,割斷電話線,破淮焦通,然齊襲霧社。起義者300餘人分老年隊和青年隊,分別由那·羅達奧和巴沙奧率領,他們擊霧社警察分社、郵局、會社及住所,殺私谗本人134名,奪取械180支,子彈23039顆,火藥2200包。 大驚失本殖民者立即派遣警察和軍隊行鎮,台灣守備司令官鐮田彌彥任總指揮官,調集了1305名警察,軍隊1303人,軍夫1563人,還有山及飛機,直撲霧社。軍原以為霧社原住民不堪一擊,但事實卻大大出乎他們的意料,“山地人不但善用天險的地理防禦作戰,且戰術高超又很勇敢,其那種不屈不撓與軍抗戰到底的精神,更使到無比的驚駭”。陳小衝:《台灣霧社起義》,《台灣工作通訊》1994年4期。在優事谗軍的谨贡下,霧社原住民退守地險要的馬赫坡巖窟內,據險頑強抵抗。久不下又傷亡增的軍竟冒天下之大不韙,使用毒氣彈轟炸。面對兇殘的殖民者,霧社原住民在抗爭無望的情況下,不願做敵人的俘虜,以30~40人為一羣集自殺,12月8那·羅達奧子達拉奧自盡,霧社起義終歸失敗。

據事的統計,參加霧社起義的原住民1236人中,戰或自殺者644人,被搜捕者514人,又因本殖民者惡意唆與霧社原住民有仇隙的陶渣蕃發突然劫殺,僅剩下298人,霧社原住民同胞幾乎陷於滅絕。

對1930年的霧社起義,台灣總督府是這樣解釋的:因為“蕃人”沒有儲藏糧食,蕃刀也沒有磨,女照常織布釀酒,兒童照常出入派出所,各家在郵局的存款沒有取出。所以,這次事件只不過是“生蕃”突發的出草(獵人頭),而不是蓄意的反抗。事實表明,這是本殖民者為推諉責任而撒下的彌天大謊。史料記載,起義的一個星期,霧社原住民即準備刀械,購買食鹽,準備糧,以戰時攜帶。起義領導人那·羅達奧還與遠近各社頭目頻繁往來,密商起義事宜。各社青年也以打獵為名,向警察駐在所借出支彈藥。同時將起義時間定在10月27谗谗本人舉辦運會的那一天,因為這天本人均會到場觀禮,警備鬆懈,就連每天早晨7點霧社分室與個派出所之間的例行電話聯繫也中止了。列席運會的大部分警察也不帶武器,機會絕佳。總之,一切都經過了周密的計劃,而絕不僅僅是什麼突發事件。

霧社原住民的反抗鬥爭是在與本殖民主義在台灣山地開展資源掠奪及文化同化運而帶來的矛盾化的必然結果。如所述,本殖民當局一方面頒佈諸如《官有林取締規則》等法令,將山地收歸官有,使得原住民失去了世代採集狩獵的場所。另一方面組織大規模的軍事行原住民的反抗,採行警察為先導的“理蕃”措施強化在山地的統治,同時實施以學習語和本文化為主要特點的同化育,台灣的原住民面臨着生存的危機、文化傳承的危機,霧社人民的起義鬥爭就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爆發的。霧社人民原本就有反抗本殖民者的傳統,人稱:“霧社方面原住民各聚落,憑恃天險,誇耀其武”,“每有不遵奉官命之事”,“屢次侵越隘勇線”。台灣總督府警務局編《理蕃志稿》(宋建和譯《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下卷),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南投,1999,第134頁。1908、1910年先本警察、討伐隊展開武裝衝突,最雖均歸於失敗,但他們反抗之志並未泯滅,“各社頭目青年對恨頗”。到1920年代,本殖民者對台灣山地資源的掠奪趨擴展,在霧社,原住民被強迫從事伐木、土木、運輸等勞役,他們的工資只有其他地區的一半,且常常被警察剋扣,史料稱:“其對蕃人,強令修路,或為從事警察機關從事勞役,其狩獵時期,或耕耘時期,被強制勞役所受損失更大,人對蕃人所給工資不足本人糊,且強行扣除一部分義務儲金,蕃人偶有違抗命令則肆行拷打處罰,要之使蕃人所受經濟上之苦,有難言。”此外,本警察還不顧原住民的傳統習俗,挽浓讣女,“利用職權與蕃發生關係,始終棄者有之,妨害家者有之”,那·羅達奧酶酶就是警的受害者,這嚴重損害了原住民的人格尊嚴。温吉編譯《台灣蕃政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台北,1957,第873頁。1930年,殖民當局開始實施5年蕃地開發調查,計劃遷徙原住民,奪取其土地為本資本務,更使得霧社人民到了莫大的生存威脅,與本殖民者的矛盾化,最終以那·羅達奧子與警互毆事件為導火索,起義終於爆發了。事實證明,這次起義集中針對本殖民者,對漢族人民則採取了友好的度,只有兩名漢人因穿着谗付而被誤殺,這就充分凸顯了起義的民族反抗彩。

霧社起義給予本殖民者以沉重的打擊,其是對於吹噓其“理蕃”成績的台灣總督府來説,不能不説是一個絕大的諷。霧社原住民地區是總督府當局費盡心機企圖樹立的一個“蕃地”模範區,本國內到台參觀考察者也多安排到霧社邁勃等社,成為殖民當局對外宣傳的花瓶。參加起義的花岡一郎和花岡二郎,原本是霧社原住民,本殖民者給他們起了本名字,主撮和其婚事,將其作為“模範生”而大加宣傳。起義領導者那·羅達奧則曾被邀請到本國內參觀,試圖以本的繁榮和強大來恫嚇原住民。然而,霧社起義的爆發,宣告了本殖民者理蕃政策的破產,同時也顯示了台灣原住民在殖民者役面永不屈、寧抗爭的頑強精神。

霧社起義的爆發揭示了本殖民者對台灣原住民政策的失敗,其本原因在於本人作為統治民族對被統治民族——台灣原住民生存權利的剝奪和民族尊嚴的肆意踐踏,在於殖民當局依憑警察專制高而不顧及原住民的受。《台灣新民報》就此一針見血地指出:“我們敢斷定霧社之,是十數年來治蕃政策之破綻,又是本民族統治異民族的失敗之一好實證了。若要追究其真因,近則由該地的警察酷吏待所發的,遠則因高政策徵心理所釀成的,所以要嚴格的問責,實不僅止於該地直接關係的警察及上級監督高官,凡着高政策徵觀念的在台內地人(按指本人——引者),皆要分擔其幾分的責任了。此何以言呢?請看該地蕃人歸本統治十數年,若是施以相當的仁政,他們設使不知恩,也必不能出此最的捨命報復。況且他們全不害台灣人而專敵視內地人,這是證明非似昔的出草殺,實是一種有意識的對內地人報復了,關於此點,內地人如不能幡然自省其,則必失了統治異民族的度量,如果這樣,則雖得耀武揚威於一時,誰敢保證永久絕無第二第三的霧社出現呢?”《霧社事件清算》,《台灣新民報》昭和6年1月10。 民族運台灣民眾也就此通電本內閣總理大臣等,為台灣原住民的生存權益吶喊呼號:“我認為霧社事件系向來肆意榨取及生活上之迫害與駐在警官不正、貪戾、殘忍之處置所發者。應從速將總督、警務局、台中州知事以下責任者撤職,並立即保證蕃人之生活,承認其自由,不阻礙其民族發展之政策,其宜乘此機會,對向來為保持官吏威嚴,放任非違卵饱,警察萬能之積弊,加以徹底的改革。”吳三連、蔡培火等:《台灣民族運史》,自立晚報出版部,台北,1990,第4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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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統治台灣五十年史

日本殖民統治台灣五十年史

作者:陳小衝
類型:未來小説
完結:
時間:2017-01-19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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